在线捐赠入口

微信长按识别或扫描上图小程序码,进入“河北科技大学校友服务平台”小程序,即可参与捐赠。
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简称:基金会)社会捐赠的统一管理,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维护捐赠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,是指企业捐赠、政府资助、个人捐赠(海内外社会爱心人士、校友、校友企业、校内师生员工)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。
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
(一)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(二)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;
(三)捐资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;
(四)遵守公开透明、规范管理的原则。
第四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与管理
(一)包括个人捐赠、企业捐赠、政府资助、基金投资收益、遗产捐赠、义卖收入等。
(二)基金会具体负责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接受捐赠,指导和协调政府、海内外社会爱心人士、校友、校友企业、校内师生员工开展捐赠工作,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;
(三)制定捐赠项目的协议签署、详细的使用管理等制度;
(四)负责制作捐赠证书、汇集捐赠资料,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。
第二章 捐赠项目
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项目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实施:
(一)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,资助贫困学生;
(二)支持学校人才引进、资助专家学者来校讲学;
(三)支持学校基础建设、教学设施的改善;
(四)支持学校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;
(五)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;
(六)资助突发大病疾患校友、生活困难校友。
第三章 捐赠方式、受理程序
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形式有实物捐赠、实物认捐、货币捐赠。
(一)基金会受理捐赠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接受社会监督,维护捐赠者和受益人的权益。
(二)捐赠资金应设立专门的账户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独立使用。
(三)建立详细的财务记录系统,记录捐赠者信息、捐赠金额、捐赠时间、捐赠用途等,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。
(四)货币捐赠方式:
户名: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开户行: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
账号:01441800001357
开户行行号:313121006441
联系人:张会敏:0311-81668158
李景生:0311-81668666
第七条 受理程序
(一)捐赠者填写《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登记表》。
(二)捐赠者与基金会签订《捐赠协议书》,根据捐赠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。
(三)根据《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登记表》、《捐赠协议书》,按金额开具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票据。实物捐赠有货物发票的,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;无货物发票的,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。
(四)基金会根据《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登记表》、《捐赠协议书》等凭证做好登记管理和存档工作。
第八条 捐赠鸣谢
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,学校以下列方式鸣谢:
(一)在河北科技大学基金会网站发布捐赠人名单及捐赠款物详情;对捐赠人颁发《河北科技大学捐赠荣誉证书》,对捐赠情况造册并存放档案室永久留存。
(二)其他鸣谢方式
1.捐资10万元人民币现金或等值资产以上者, 设项目命名资格权。
2.捐资100万元人民币现金或等值资产以上者可以捐建(认捐)学校实验室、阅览室、语音室、多媒体教室、校内景点、道路、桥梁、树林等,并可以捐建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;
3.捐资等于或超过拟建建筑物造价的50%者,可获得该建筑物或校级基金的命名权。
4.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校友单位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,优先服务校友发展,开展合作、共建等。
5.可以根据捐赠者需要,协商其他答谢方式。
第九条 所有捐赠资金,一律进入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户,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“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”或机打收据。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校友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,每年向理事会书面汇报捐资的使用情况。
第十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,要事先与捐赠者签订协议,对工程项目的资金、建设、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,保证工程质量。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,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,铭刻捐赠者姓名、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;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,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。
第十一条 对捐赠的实物(图书、仪器设备、车辆、系统软件等),须根据《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登记表》,由图书馆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、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,并报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二条 对捐赠设立的基金或奖学金,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,按照捐赠者意愿和资金用途,严格管理和使用,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,信息实时公开,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。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。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,并报学校审查备案。捐赠基金终止前,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十三条 无特殊指定的捐赠资金和实物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,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院(部)、职能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,将视情况对在争取捐赠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五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捐赠进行隐匿、截留,不得将获赠款项、物品用于劳务费、福利费发放;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。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,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;构成违法犯罪的,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,河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